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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因我在学校门前摆摊卖小吃,另一摆摊个体被告人生意差就故意打伤我头部造成药费3000元,发案当天药费200元是派出所叫被告人支付,后产生药费派出所叫我医护好再解决,后来派出所讲被告没有钱,护理费全是我支付(因一审判我受害者付60%,被告人支付40%。所以我上述中级法院(2007年5月31日8点35分)双方在派出所签字的原始笔录,(一审判决没有),并且当天调解书是派出所代双方签字(伪证)拿到一审。 2:被告刘**的证人是张**属于未成年人(又是亲戚关系)住中和村三社,(出生于1998年10月19日) 3:派出所的联防队成员刘陪是被告刘**的堂弟(住中和村一社)又是发案当天出现场人员,并指使张**作伪证材料,而且2007年6月13日被告人刘**.张**.黄**的笔录都是刘陪所写材料拿到一审(使一审误判)。

民事相关
2008-04-10 15:21: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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