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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妻子2000年结婚,当时双方父母帮我们在襄樊市购房一套(现升值约13万,现妻子住着)。婚后妻子提出采取AA制,我也同意,于是我们各人保管自己的收入。但实际生活中都在为生活支付费用,大项之处以我为主。 因工作调动2004年我提出在武汉购买新房一套,妻子不同意并不愿拿出自己的积蓄,我只能自己购买,为了取得贷款,我和妻子签协议她对新房债务不付责任。妻子这才同意在房屋抵押合同上签字。我才能在自行支付首付后取得银行贷款,购买了该房。2007年我开始装修,夫妻感情有所缓和,她拿出7万元来支付装修费用。 当前我仍欠房贷和借款16万元,已付14万元。但近年来武汉房价飚升原本30万元的房子,市场价格升至55万元。 目前,由于两地分居和以前感情裂痕,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妻子多次在争吵时首先动用暴力,我已不堪忍受感情的折磨。此前双方层达成离婚意向。现在妻子又明显不愿协议离婚,她坚持不离婚、不同居、不联系、不让我和5岁的儿子通电话,她号称要拖我,让我不得好过。 现在我想起诉离婚,但我身负房贷重债,没有任何现金积蓄,而且房子市值又如此之高,我的房子时居住又不可能变现,在此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处置房产。

其它综合
2008-04-10 10:18:3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咨询者:您好!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本案中两套房屋都是婚后取得,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房屋双方应均分,但武汉的房屋,你支付大部分房款,你配偶仅支付装修费,且你在武汉工作生活,根据方便生活的原则,武汉的房屋判归你居住所有的可能性比较大些,襄樊的房屋判归女方居住所有的可能性大些,但两套需要估值,法院可能会根据估值结果裁决你给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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