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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3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前妻分了一套房子和拿了一部分现金。当时离婚协议上写明小孩由我抚养,她不承担任何费用。小孩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自始至终都是由我一个人承担的。 随着物价的上涨和小孩的成长,现在小孩即将升入初中,教育费、生活费等等费用也相当的高,我在私营企业打工收入也有限,她也有收入来源。请问向法院起诉她向她索要小孩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法院能支持吗?

婚姻家庭
2008-07-23 14: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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