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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案当天(2007年5月31日8点35分)双方在派出所签字的原始笔录,(一审判决没有),并且当天调解书是派出所代双方签字(伪证)。 2:被告刘昧的证人是张鹏属于未成年人(又是亲戚关系)住中和村三社,(出生于1998年10月19日) 3:派出所的联防队成员刘陪是被告刘昧的堂弟(住中和村一社)又是发案当天出现场人员,并指使张鹏作伪证材料,而且2007年6月13日被告人刘昧.张鹏.黄倍的笔录都是刘陪所写材料(使一审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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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09 18:22: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