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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国家劳动保障部网上信访邮箱的解答能作为依据吗? 日期:2008-04-06 15:35 为了证明我(依法辞职者)不是自行离职者。我在网上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咨询,国家劳动保障部网上信访邮箱给我进行了解答(附下)。 请问国家劳动保障部网上信访邮箱的解答能作为依据吗? 您好! 请问自行离职与依法辞职有区别吗?或我的以下理解正确吗? 我认为是有区别的。理由如下: 1、依法辞职没有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而自行离职不辞而别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依法辞职是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向单位提出辞职的。 而自行离职不辞而别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依据各省市发表《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和你部发表的《农民工维权手册》(2006)第三节、‘履行您的义务’中第四条‘4.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不辞而别’中称:“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劳动者自行离职不辞而别,显然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是一种违约行为。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自行’也解释为‘自动’,因此‘自行离职’也解释为‘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因此“自行离职”也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参考1999年9月由辞海编辑委员会,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辞海(上、中、下)第5384页,将‘自行’也解释为‘自动’。 原劳动部将‘自动离职’解释为‘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依据劳动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中的“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致 礼! 发 件 人:劳动保障部信访邮箱 收 件 人:** 发件日期:2007年9月5日 星期三19:00 你好: 来信收悉。 你的理解基本正确,二者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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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09 19:28: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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