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在2004年7月13号申请了一个教育培训类的注册商标“净土”,2004年8月与前妻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没有涉及到这个商标的问题。离婚后,他们仍然在一起合作办学,2005年,我父亲的前妻创办了一个净土培训学校,她是法定代表人,在学校的注册上面,没有体现出任何关于我父亲是合伙人的字样。后来,我父亲不再跟前妻合作,事实上跟净土培训学校也没有来往了。2008年3月,申请了四年的注册商标“净土”终于注册成功了,证书发到了我父亲的手中,他是净土这个商标的合法拥有者。现在他希望前妻的学校停止使用净土这个名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