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我与某独立学院签订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未注明用人单位应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至今工作已近两年,单位仍未办理社会保险。其次,合同中注明的工资报酬也与现在的执行标准不一,例如,合同书上写明课时工资每节25元,实法30元,这样算不算违约。再次,合同写明要扣除第一年工资的20%作为押金,但是事实上由于一些原因并为执行,算不算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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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上保险,我认为你想解除合同还是可以的,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工资,不是高于约定吗,这是可以的.扣押金一事是违法的,是不可以的,也是你解除合同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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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