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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干洗店的员工。在2008年2月7号有位顾客送洗一件男装棉服和一套男装西服共三件并在2月12号五天之内凭单据将其取回,本干洗店按照单据号码和编好的挂号进行取衣并收回单据,期间顾客没有异议。事隔一个月顾客于2008年3月12日向本干洗店反映说该套男装西服不是他的。并向本部门投诉致公司,公司以本人发错衣服的名义将本人通报批评并扣除奖金。 本人认为顾客在毫无根据和证据的情况下说本人发错衣服,公司在没有分辨任何事实的情况下对本人进行通报批评,致使本人受到名誉和精神上的损失

刑事案件
2008-04-09 21:26: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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