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长年在外务工,家中自建房委托父亲打理。自建房共5层,每层有370平方,共计1850平方,自建房的工程分别承包给两家施工队,一施工队负责装木板(简称A施工队),另一施工队负责彻砖,粉墙等工作(简称B施工队)。这两施工队的性质是包工不包料,所有的建筑材料由我家购买。施工的图纸设计由我委托专业的设计院出的图纸。
在2007年9月左右分别与两家施工队签定不同的合同,合同详细的规定了建筑的面积,质量要求,付款方式。
其中对付款方式的规定是这样的:由于每层的施工复杂程度不一至,因此,每层的价格也不一样,例如第一层30元一个平方,第二层35元一个方平;每完成一层支付该层总施工费的80%,剩余的20%等全部工程完成后的2个月内支付。
由于A施工队经济上的暂时周转的问题,在施工前向我家借了8000元用于购买施工的材料(即木板),当时借时对方是出具了借条。在完成了第一层时,考虑到A施工队经济的原因,我完全按照合同的要求支付了施工费(合同要求是支付该层施工费的80%),在完成了第二层时,我要求把之前借的8000元从这次的施工费中扣除。但对方又以经济原因为由,不肯从中扣除,经过双方协商,我只支付了第二层的施工费的60%(因为合同规定是支付80%,另20%是完工之后再支付),因此,对方的借条还在我手中。
在工程进行了第三层时,(没有完成第三层),A施工队突然不履行合同,理由是对方接到了更大的施工合同,因此没有时间完成现有的合同。由于A施工队突然停工现象,导致该工程无法进行。因此B施工队要求我每日支付损失费用300元(但此条在合同中没有要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