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本人于今年三月三十日在台江步行街看好一家要转让的店面,和店老板谈好想转这店,但是担心有拆迁,一直问店老板这问题。对方一直说不会拆迁,我有点担心,想有个时间去了解一下,又怕店给人家转掉。于是就约定了先交订金五千元给对方,约定四月九日为转让期限,对方写了收条,收条内容如下:
收条
今收到(本人名字)店面转让订金5000(伍千元整)人民币,转让费总计60000(陆万整),水电另计。有效期到2008年4月9日。过期无效,过期不退。
收款人:对方名字
2008年3月30日
我了解了这地方是要拆的,就是不确定时间。于是我今天找对方想要回订金,对方说不退还,我现在不知道要怎么解决这个事情,所以想请各位兄弟姐妹们帮帮我,谢谢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