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人于2005年4月22日与**教育培训中心签了聘用合同,担任教师。2008年4月21日到期,履行期限为三年。2007年年末单位更改为**教育培训中心。但未与申诉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申诉人在2008年1月18日因为生病做手术请假1个月,当时申诉人积极安排工作的延续,自费沟通每一位家长,目的就是为了不让学校受损失,电话打了几十个。后来因为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工作,2月4日提出离职申请,并写了书面离职申请书,同时出具了医院开的建议休假1个月证明。2月10日查询工资卡,发现我1月份的工资只有200元,明显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更坚定了辞职的决心。可是被诉人一直没有出示离职手续,并不给申诉人转保险,扣留公积金卡,以申诉人没有顺利交接工作为由拖延时间,并停发了我2月、3月的工资。经申诉人多次电话咨询,4月1日被诉人告诉我承担5000元违约金,即可办理离职手续,申诉人认为是不合理的行为。实际上我就想他们给我开个解除合同证明,就可以了。

继承
2008-04-02 16:01: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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