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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一家东莞民企工作了快四年了,最近公司有想解雇我的迹象。但我司从08年1月份开始签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上面签的工资只签了3000元,而我们实际每月能拿8000左右,(我们每月发工资是发现金,也没有发工资条之类的证据给到我们) 当时我们很多同事都没有亲笔把合同签下,而是相互把名字签了。我想请问这种合同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我被解雇,我应要求公司到底按什么样的标准给我补偿?

劳动纠纷
2008-07-18 14: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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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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