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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生父母的堂妹(后暂称养父母)没有儿女,我22岁时(1979年)被我生父母过继给其堂妹做儿子,但至今没有在相应部门做过任何收养关系证明。 我一过继过去就结婚的。我结婚时我妻子还是在我生父母家过的门,只是结婚酒席在养父母这边办的。当时我的养父母都已经近50岁,所以过继后主要是我们夫妻负责整个家庭的劳动,我们挣的钱全部上交给了我养父母,那时她当家。 但由于养母是一个嗜赌如命的人,我们挣的钱还不够她打牌、在外面玩,而且经常把家里的东西偷偷拿给她的一个亲戚(比我们富有的多),家里农活再忙她还是照玩不误。我们农忙时她连我两岁的儿子都不愿意照顾,整天在外面打牌。在我之前她曾经收养过一个女儿,但终究因她对其太苛刻而迫使那个女儿离开,这件事全村都知道。所以一年后我决定分家。但是我们每年还是如数供给她粮食、油、逢年过节还要给钱(我以我的生命保证绝对够吃够用),我们夫妻每年供给她的粮食、油等她都没吃完过,剩下的她全卖钱打牌了。期间而我还负责安葬了我的养父。 1991年我的养母忽然跟一位她自己在外面认识的老头走了,之前她一个字都没对我们说,走的那天还扬言就是死都不回来了。我当时很气愤,但也没说什么。后来她回来过多次次,也只是去她的那个亲戚那里,没进过我的家门。 2006年那个老头去世了,她没了依靠,因为在外面都是那个老头挣钱养家。所以想回到我身边,但对她的过去拒不认错,而且她爱打牌的恶习依然很严重。所以我决不同意,于是她准备告我不尽赡养的义务。 我实在是受不了她的为人,现在这么大年纪了(70岁)还是嗜赌如命,爱玩得很。把她留在身边就感觉像强盗一样,怕她像原来一样偷钱出去打牌。我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她不恼我的火我不会这么做,我宁可给她钱让她走。 如果说我养父母给了我多少财产,恐怕就是我结婚时(1979年)的三间土方。后来我一结婚就马上自己贷款做了新房,后来的贷款都是我们夫妻还得。我们把她也接了过去。但是如果这么算,从我过继过来养了她11年,期间供养了她那么多东西又怎么算? 其实如果她一开始诚心向我认错,不扬言要告我,从道义上将我还是会给她相应的照顾的,我也不是那么绝情的人。我只是为她的冥顽不灵感到恼火、伤心!

涉外纠纷
2008-03-31 17:21: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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