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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去年11月份在厦门杏林某工厂上班期间与同事两人将公司价值约4万元材料转运出厂,在卖掉,两人分工不他负责送出厂及转卖,我则利用职务便利开材料的出厂证明,当初谈后只得好处费800元。被发现后工厂方面报了案,我将材料送回工厂,并自首,目前我取保中我想问我有判缓的可能吗?前段时间我找过一个律师,他了解完我的情况后说,因为我的户口不在厦门的所以判缓刑是不可能的,除非我把户口移到厦门来,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刑事行政
2008-07-17 14: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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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