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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一货车车主,雇佣一哈尔滨籍司机跑长途运输。于7月14日在锦州公路发生车祸,雇用司机开车追尾,造成车主和雇用司机当场死亡。该车有保险。由于是追尾所以事故认定是雇用司机全责现在雇用司机家属要求经济赔偿,是他开车追尾造成的汽车损毁和车主身亡,此种情况我们要赔给雇用司机经济损失吗?我们的损失是否也应该由雇用司机赔偿?如果赔偿,应该赔付多少?

交通事故
2008-07-21 17:04:5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因新农村建设需拆迁房屋,由村委与房主达成协议,村委付拆迁费700元,补偿费7300元一次性付给房主,并立下协议。由房主找工人负责拆迁,房主找到陈某家想请他承包此次拆迁,但陈某因为另有工作没有时间,没有答应房主要求。房主要求陈某为她另找一名承包者,后因承包价钱太低,没有协商成功。后房主又找到陈某,诉说因为丈夫不在家,自己找不到工人拆迁,要求陈某帮忙找人拆迁,但并没有说明工人拆迁每天费用。陈某找到平时经常在一起干活的李某,经房主认可开始干活(另有房主家兄弟工人裴某)。因陈某25日下午有工作,不能在房主家干活,工人太少,活干不完,要求房主添加工人,房主答应后,请求陈某为他找工人,后向房主提议找无事在家的死者刘某。房主同意后,工人裴某、陈某和房主因家离刘某家远,让离刘某家近的工人李某顺路叫刘某25日早上一起来拆迁房子。25日早上10点,拆迁房子时发生墙壁倒塌,导致刘某重伤,陈某腰肌损伤,后在乡医院抢救,房主支付刘某抢救费500元,陈某300元,后都转到县医院,房主又支付刘某抢救费2000元,刘某医治无效死亡。经检查陈某腰肌损伤,房主自愿拿出2000元交给陈某作为医疗费用,但陈某因与房主家关系很好,房主现在正用钱时侯,没有要房主的2000元。后陈某转回乡医院住院治疗15天,医药费用都由自己支付。
    事出后乡干部、村委从中调解,4月1日房主与死亡家属达成协议,由房主赔偿死亡家属三万元,死亡家属在协议上签字同意村委调解。但房主没有签字,后房主以无钱为由拒绝赔偿死亡家属的三万元。调解失败后,事情由当地乡政府出面解决,4月下旬,仍未调解成功,政府支付诉讼等所有费用让死亡家属到法院起诉。在出事当天(3月25日)到起诉前一星期,双方从未提起要求陈某赔偿死亡家属费用,也未提起有人承包拆迁房子一事。
    现在死者刘某家属向法院起诉陈某与房主为被告,要求赔偿。后房主提出拆迁时她以400元承包给陈某,房主又提出房子已经卖给村委,与房主无任何责任。责任应有陈某和村委承担。经法庭调解,要求陈某拿出赔偿费25000元,理由为陈某是此次拆迁房屋的承包人,但事实上拆迁房屋并没有承包人,房主没有人证和物证能够证明拆迁承包给陈某。
    证人刘某妻子提出陈某曾到死者家以陈某承包拆迁每天40元让刘某干活。事实上陈某并未到死者家叫刘某,更没有说承包拆迁每天40元。法律规定直系亲属不能作为证人。
    因证人李某精神有一定缺陷,到法庭作证陈某以每天40元让李某去拆迁房屋,但并不知道陈某是否承包。

    我是陈某,我想问下,我应不应该赔偿死者的费用,我应该怎么做才能赢得这场官司,才能洗清我的冤屈
  • 你们应该赔偿司机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项目,你们的损失,司机不赔,因为这是工作中,车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得知:司机的损害赔偿由车主承担(车主承担无过错责任),车主的损害赔偿由司机承担(第九条)(车主也属于此条中的“致人损害”中的人,因为司机有重大过失,所以车主自己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司机追偿。
    ——与4楼徐律师商榷!
  • 回复2楼:
    根据全案目前证据来看,陈某是实际的承包人(死者刘某是陈某让李某叫来的,李某作证说有40元工资,并不一定要求其知道谁是承包人),除非陈某证实大家都是受雇于房主。亲属可以作证,只是证据效力较低而已。建议聘请律师详细了解你的案情,替你洗清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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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