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昨天我咨询你的内容有一个问题我再给你说一下:就是买房合同及贷款协议都不是我签的字(不知是谁代签的)。
《2004年我妻子在一家房地产公司上班,当时公司要求她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户口薄(只有孩子和我在该户口薄)、结婚证等复印件,不知何用但为了工作也只好提供。后来公司又提出以我的名义用公司所开发的一套商住房在工行进行按揭贷款(假贷款,因我并不买它的住房),说不会对我有什么不利影响,我不同意公司也就没再提出过。直到2007年工行打电话给我崔还贷款时才知道房地产公司当年背着我和妻子以我的名义真的办了按揭贷款,房地产公司作担保。我和妻子都没签字办理过任何手续。当时贷款额为11.8万,现余10.3万多元未还。工行已将我作为第一被告,房地产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起诉到了法院,08年4月10日开庭。工行贷款协议是2004年3月26日签定,我唯有的材料就是2004年3月21日至3月27日单位派我出差的一份外地住宿发票复印件(从单位财务科复印的),上面有报帐时单位领导的签字。而我与妻子现在又已离婚独自带着孩子,我作为国企职工现在每月几百元的收入是不可能还得起这笔贷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