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律师: 您好!我昨天给您打过电话,进行房产案件咨询,详情如下:我家在xx镇xx村,家里有我和妹妹两人。我家原先有宅基地,我父亲在1994年购买了同村曹某的房子,当时是订立的书面契约,有中人和见证人,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没有公证。1996年我父亲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05年我村拆迁,我父亲以该房屋换得两处楼房,曹某因此反悔,2005年4、5月换房前,曾多次要求与我父亲解除,要求我父亲还房,他要退款。但均被我父亲拒绝。 2008年3月下旬,曹某起诉,要求确认与我父亲订立的书面契约属于无效合同,要求我父亲还他换得的两处楼房,他要退卖房款。法院已经受理。他的起诉理由如下: 1.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 2.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3.我父亲持有的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写的xx村13号,而曹某说他的妻子户口本上住址仍然是xx村13号,说他的妻子才是xx村13号的户主,而父亲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属于无效证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