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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2007年4月因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由王某付我1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扣押了登记在王某名下的一辆汽车,王某的亲姑妈刘某和王某都说这车是在2007年3月就已抵偿了刘某的债务,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他们之间的协议,没有过户也没有任何部门的登记,经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刘某不服向中院执行局提起申诉。近来中院执行局通知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可把我和王某共同作为被告。 请问中院的做法妥不妥,刘某是否有权起诉我。

民事相关
2008-07-17 15:5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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