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2007年4月因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由王某付我1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扣押了登记在王某名下的一辆汽车,王某的亲姑妈刘某和王某都说这车是在2007年3月就已抵偿了刘某的债务,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他们之间的协议,没有过户也没有任何部门的登记,经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刘某不服向中院执行局提起申诉。近来中院执行局通知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可把我和王某共同作为被告。
请问中院的做法妥不妥,刘某是否有权起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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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执行局说,是按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但我认为刘某可以申请再审,也可以起诉王某,要求他赔偿,但不能起诉我,不知我这样认为正确不,谢谢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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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和她没有法律关系,不应该起诉你。
你可以找律师当面详细咨询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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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只管执行,不管诉讼,一般不会这么做,建议你当面咨询一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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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要法律咨询或委托,可致电郑律师13570298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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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