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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2007年12月1日和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基本工资1500元,其他津贴和补助为3400元,每个月我实发工资4750元,并约定了违约金支付比例是前六个月平均工资乘以合同未执行完毕剩余月数的20%.公司于2008年3月5号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本公司所上马的新项目因融资不到位而被迫停建,我因此也就没有用处了.并且公司从2007年12月份一直到2008年3月初没有给我交纳任何保险,在我多次催促下,公司才于2008年3月中旬补交了社会保险.另外公司在2007年12月份把我的个人档案在往市南人才中心送交途中丢失.

刑事行政
2008-03-26 15:24: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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