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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工厂2005年7月签定有固定期限合同(时间6年,合同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合同第八条违反劳动合同的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中 有一条 本合同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合同违约金标准按每月60元执行.我一直在工厂计量管理处从事无线电计量检定工作.因为工厂改革,我所在的计量管理处是拿的职务工资(工资太少了),根本体现不了自己的价值.我向工厂申请凋到一线车间去做产品,才更能体现我的价值.但是,工厂不能安排我申请的无线电车间去工作.而是,安排我去板金车间从事喷漆工作.喷漆工作与我所学专业以及之前工作一点联系都没有,如果我我去喷漆的话,简直就是人力资源浪费.而且,我也胜任不了喷漆这个工作.我对安排的工作提出异议时,负责工作调动的领导答复说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它综合
2008-03-26 10:31: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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