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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6月我与合伙人共同签定租房合同用以经营(营业执照是我的),房东开具的店铺押金条与租房合同一样写的我与合伙人两个人的名字,07年7月20日结束租赁(合同约定房东应该结束租赁5天内归还押金),现我的合伙人找不到,押金条在我手里,我要求房东将我的这部分押金退还给我,并且我承诺我将押金条还给房东并给房东出具我本人这部分的退还押金的收条,但是房东以我的合伙人不同时在场为理由不予退还押金。

债权债务
2008-03-30 17: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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