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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夫外出在湖南郴州一家矿上打工,于2007年12月5日矿上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我妹夫四肢均骨折,其中右脚骨折三处,左脚骨折一处,左手骨折一处,右手背膀处大骨成八块粉碎性骨折和右肩锁骨骨折,现除右膀大骨及锁骨不能手术外,其余骨折已手术上了钢板(钢板未拆)。 在住院的48天期间,医疗费老板已婚付清,住院期间四人护理,老板共给了2000元钱。 现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七级伤残。我妹夫现想索赔后辞工回家养伤。

涉外纠纷
2008-03-26 17: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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