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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年我朋友看到报纸上登载了一个讨债能手。我朋友与那个人联系,约定:按3:7的方式讨回债务,先期要付款1000-2000元。我朋友前后三次共付给那个人4400元,但对方并没有讨债,而是两边骗取了钱后逃之夭夭。 以下是我朋友和“能手”的协议和收条: 协议书 甲方:我朋友 乙方: “能手” 一、经协商乙方负责给甲方清收欠债。 二、甲方预付乙方订金壹仟元整,款项收回后在提成中扣除。 三、甲方按乙方清收欠款的30%作为给乙方的提成,并且按次结清。 四、乙方在清收欠款过程中必须合法、守法,如果在清收欠款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违法行为,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不能直接收取欠债人现金,如需接受欠款,必须由甲方一同前去清收。 第一次的收条: 收 条 今收到***人民币1000元整。 收款人 (签名但没有按手印) 时间 第二次的收条: 收 条 今收到***预付订金贰仟元整。 收款人 (签名但没有按手印) 时间 第三次“能手”没有写收条。 我朋友觉得自己被骗了,想报警。请问: 可不可以报警?那个“能手”的行为是犯罪,还是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或者仅仅只是经济活动的合同纠纷?另外,收条只有签名没有按手印公安机关认不认可?收条只有金额没有具体的讨债内容公安认不认可?谢谢。

刑事行政
2008-07-15 18: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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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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