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年我朋友看到报纸上登载了一个讨债能手。我朋友与那个人联系,约定:按3:7的方式讨回债务,先期要付款1000-2000元。我朋友前后三次共付给那个人4400元,但对方并没有讨债,而是两边骗取了钱后逃之夭夭。
以下是我朋友和“能手”的协议和收条:
协议书
甲方:我朋友
乙方: “能手”
一、经协商乙方负责给甲方清收欠债。
二、甲方预付乙方订金壹仟元整,款项收回后在提成中扣除。
三、甲方按乙方清收欠款的30%作为给乙方的提成,并且按次结清。
四、乙方在清收欠款过程中必须合法、守法,如果在清收欠款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违法行为,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不能直接收取欠债人现金,如需接受欠款,必须由甲方一同前去清收。
第一次的收条:
收 条
今收到***人民币1000元整。
收款人 (签名但没有按手印)
时间
第二次的收条:
收 条
今收到***预付订金贰仟元整。
收款人 (签名但没有按手印)
时间
第三次“能手”没有写收条。
我朋友觉得自己被骗了,想报警。请问:
可不可以报警?那个“能手”的行为是犯罪,还是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或者仅仅只是经济活动的合同纠纷?另外,收条只有签名没有按手印公安机关认不认可?收条只有金额没有具体的讨债内容公安认不认可?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