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3年1月2日与一家外资企业的上海办事处签订了工作协议,但是我的劳动合同是和对外服务公司签订的。2008年3月21日,我向外资企业上海办事处提出了辞职要求,要求在4月30日离开公司。而我与对外服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在3月份已经到期,没有续签合同。
在这五年间,我分别在这家公司的韩国办事处和法国总部工作了1年和一年半。
并且,在2004年10月,在法国总部接受了1个月的培训。培训是由法国总部举行的,内容是上岗职务培训。结果是获得公司内部的工作授权许可。培训费用是以内部发票的形式结算的。具体费用,当时本人并不知情。
如今,公司要求我退还培训费。依据是在2003年1月时签的一个全英文的岗位任命书(appointment letter)其中的一句话\\\\\\\"If you resign because of your personal reason, the training fee should be returned to company\\\\\\\"。本人未和公司签订其他任何的培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