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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目前我碰到以下情况,烦请能赐教释疑,万分感激! 前叙:事情中的甲乙丙三方原来都是国有职工,后来单位改制,要竞拍国有土地及土地上面的店面所有权。甲乙丙三方后来竞拍购得原来三方各自经营的场所。这个场所是互通的,即组成一个大店面。购得后,三方还是按原来经营的场所经营。 案情: 甲、乙、丙三方共同竞拍购得两块土地(协议上标示为三号地和四号地)的使用权及其土地上第一层店面的所有权。三号地的土地使用证名字是甲方,面积有107平方,竞拍购得价是36500元。四号地土地使用证名字是丙方,面积有100平方,竞拍购得价是76500元。两块地的总费用由三方平均出资。协议书上三方商定的共同经营店面期限为十年,十年内,三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转租或转卖。四号地(四号地全部面积+三号地靠近四号地大约17个平方地面积划给四号地,十年满后,补给三号地经营人甲方4000元)由乙丙两方共同经营,三号地(减去了17平方后的面积)由甲方一方经营。期限内,三方经营地段内不能有砌墙来分隔各自的经营地段,要互通。十年后,如果大家还认可这种方式,可以继续。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则可以按三号地与四号地目前经营的面积的地方砌墙完全隔断,即三号地(减去17平方)与四号地(增加17平方)完全隔断。且店面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可以自由支配,如出租或转卖等。 第二层目前甲方还没有建房,乙丙两方都建了住房,这两方的建房面积的总和还要大于第一层的土地使用面积,等于第二层又占用了甲方的建房面积。 问题: 1.甲方由于年纪大了,身体多病,无法再共同经营下去,想按协议所划定的面积把土地使用权和店面所有权转卖出去。协议到目前为止,已经过了五年时间,还有五年时间,没到期。甲方提前五年转卖,违反了协议,但愿意支付协议所述的违约产生的违约金额给乙丙两方。再者甲方认为,既然有违约条款,就是允许违约,只要能付得起违约金。 2.乙丙两方认为协议没到期,甲方转卖不可以,就是要转卖,转卖所得要三方平均分得。 剩下的要是转卖出去了,再三人平均分得。没有转卖出去的时间内,因乙丙两方还在经营,则支付给甲方租金。但甲方认为这样是一个无期限条件,就是能卖出去,乙丙两方也不卖,甲方认为这样就吃亏了,不公平。因为第二层建房乙丙两方又多占用了建房面积,也没有补偿给甲方。具体协议书内容如下: 协议书 甲方:陈某 乙方:袁某 丙方:刘某 甲、乙、丙三方共同等额出资于2003年7月24日以甲丙名义从乐安县土地拍卖中心通过竞拍购得原某公司综合门市部的三号、四号地的使用权,及其上店面所有权,现甲、乙、丙三方为了共同经营便利,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等额出资竞买三号土地及店面,(某国用2003字第某号)金额为36500元,纳税730元,办证(是指土地使用证)费190元。竞买四号地及店面(某国用2003字第某号)金额为76500元,纳税1530元,办证(是指土地使用证)费183元,合计总费用115633元,甲、乙、丙每方均出资38544.33元。 二.上述三号及四号土地及店面,甲、乙、丙享有土地使用权及店面所有权。 三.甲、乙、丙三方现均同意把三号四号地合为一个整体的大店面,由甲、乙、丙三方在此大店面内按现状共同经营。 四.甲、乙、丙三方共同经营期限为10年。在此10年内,甲、乙、丙中任何一方都不得搞自分割三、四号店面组成的大店面。在此10年内,不管有何种情势变更或其他意外事件出现,甲、乙、丙中任何一方都不能转租、转卖给他人,也不得分股或退股。 五.甲、乙、丙三方在此上述10年期限内,在该大店面内共同经营,但经营品种不得相同。甲方经营五金、交电、玻璃,乙方经营针织、鞋类,丙方经营小百货、日杂用品等。三方在各自经营品种上各自经营,任何一方都不得搞自经营他人品种。 六.10年期满后,三方仍同意继续,则仍继续前种方式经营。如有一方不同意在大店面共同经营,则三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分割三、四号店面: 1.将该大店面两部分,即将三号地靠近四号地部分土地及店面两梁之间面积的一半出让给四号地,分割前后如后所附图(1、2所示)。 2.出让部分土地的三号地及其店面规甲方所有,三号地部分土地及其店面,四号地全部土地及店面全部由乙、丙双方共同所有。但乙、丙双方需共同补贴甲方人民币4000元。如果乙、丙不付4000元经甲方,甲方有权按三号地土地使用证上的分界线砌墙。 3.砌分界墙所用资金由甲乙各出资一半,乙丙共同承担另一半。 4.整体店面分割后,三方都有义务无条件保持各方店面及楼上住房人员进出方便。 七.为了方便甲乙丙三方在楼上建房,三方建房时,以楼面梁子为准,其中乙方建房占楼面靠东面两格梁子,丙方建房占用中间两格梁子,甲方建房占西方两格梁子,(如后所附图3所示)。相邻两方建墙,墙价由共同双方各出一半。 八.甲乙丙三方不任何一方如违反协议,违约方需赔偿其他方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各自所出金额的20%。 九.本协议所附图,为本协议的组成分部。 十.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和公证处各一份。

刑事案件
2008-03-23 11:56: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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