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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今年3月3日我根据公司规定提前15天递交辞职信,并于3月18日与同部门员工张某进行交接。交接完毕后,公司以资金不足,全体员工均未发工资未由,拒不发放我2008年2月、2008年3月以及所拖欠的2006年2月工资。今天公司又通过电话通知我说我交接不清,要求我去公司再次进行交接,否则,拒不支付所欠我之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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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2 10: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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