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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我们一家三口人,一直自1982年就一直居住在天津市西青区水利站的宿舍中,租赁合同 也是我与水利站签的合同,(我 父亲为水利站的职工),后来合同到期后,我去续合同,水利站的人员就把我的父亲的名字填成了承租人,我签了我父亲的名字,而后,一直到现在,都由我居住。去年的五月份,我去水利站想把我父亲的名字改成我的名字,可那里的工作人员以没有我父亲同意为由,不予办理,而后,我父亲为我写了一张证明,证明他同意将房子的承租人换成我,但是水利站又说没有新的空白的租赁合同,让我自己去找一个新的空白的合同,可我去房管局咨询了,那东西不是个人可以买到的。所以后来这承租人就没有换成。而现在父亲向我要回此房子(此房屋已经可以买卖,因为这间屋子已经扣除了我父亲的房补)。 (我手中仍然有我父亲写的一张证明,证明他愿意将房屋的承租人改成我的名字,请问这证明对我还有没有作用?证明是去年五月分写得)

其它综合
2008-03-22 18: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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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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