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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不好意思,一直没有说明我的工作单位,顾虑太多,现在我向您道歉,没有办法,我们失业的压力太大。现在向您说明我们七个人是山东高速集团的职工,在98年六月23日我们就被招入高速公路收费工作,2007年改制,事业单位改为山东高速公路集团,国家独资的大型企业,从2008年实行新劳动法后,单位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在二月底与我们签了一份空白合同,当时也没给我们讲什么,只是说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我们也没在意,就签了,后来在单位上还参加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民意评测,不久我们得知实际上就给我们签了“五个月的合同”,找到有关负责人,他们也承认是单方面的合同契约无效,但是这是省总公司的事情,他们也没有办法也要我们向上反映,管理处也在向上递交提案,说明此事不合理,但是总公司的结果就谁也不知道了。我们根据合同还有两个月的时间就被解聘了(5月31日),您觉得这个事情还有希望吗?如果有,应该在那几方面入手?我们应该怎么办? 个人有个想法能否参考:假如有证据证明合同属于欺诈,我们可以告他欺诈合同,首先,把五个月的合同推翻,然后是不是应该给我们重新签订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这样前面的(从1月1日到5月31日)等于没有签订合同,但是有事实劳动关系。最少必须签两个月的合同,那么我们的事实劳动关系已经到了十年,就必须给我们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这是我个人的想法,请王律师把不妥的地方给我参谋参谋,好吗?

刑事案件
2008-03-19 21: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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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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