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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今年年初以内部认购的形式购买了所在公司开发的三套商品房,随后转让给了一位熟人,整个过程合理合法,但后来此人对我公司的另外15套商品房进行了合同**.并且用其所得的脏款向我支付了这三套房屋的转让费及购房费.但是我年初收款时并不知道资金的来源和他的**行为.也没有参与过.直到今年7月份才从公安机关认得此事.但在知道资金是赃款之前已经晃矣萌ヒ徊糠?现办案民警要求我退还所有款项.而我一时还无法反还已用的资金.是否算为窝赃,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适用于善意所得请律师赐教,不胜感激!!!!!!!!!!!!!

经济相关
2008-07-11 23:31:1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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