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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丫江桥镇严湖村突发森林火灾。有人发现山林起火,起火点距离最近的住户仅几百米远。随后,当地上百名青壮年劳力纷纷上山扑火。但凶猛的大火仍然借着风势烧过了两个大山头,并蔓延到邻近的株洲县。 当天上午,白跃进到30里外的丫江桥镇上赶集做耕牛生意,听说村里起了火后,他往回赶。下午两时多,他回到村子后,弄了一把柴刀就上山加入了扑火村民的行列。不幸被烧死,名为:白跃进,年约50岁;尚有一位88岁的母亲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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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7 19:45:1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死者是在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时牺牲,应由民政部门追认革命烈士。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并依法享受下列待遇:

      1、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8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2、一次性增发抚恤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3、一次性特别抚恤金。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除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上述三项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4、定期抚恤金。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由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还可定期领取一定的抚恤金: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5、特别生活补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6、丧葬补助费。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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