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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随着《筠连县规划和建设局房屋拆迁公告》(拆许字[2008]1号)拆迁公告的发布,“一桥一路一站”工程的拆迁工作即将展开,为此,特将座落在该拆迁范围内的筠连镇景阳路173号底楼四套房屋来源、改建原因及现状向各位领导作如下说明:一、 房屋来源 1992年根据房改政策,作为农业局职工的秦**、母俊、刘红、刘**分别分得筠连镇景阳路173号4-1-57号、4-1-61号、4-2-65号、4-2-69号住房一套,并购买了所分得住房的66.4%产权。该四套房屋均位于底楼、临街、面积50.14平方米。随着房改政策的深入,又与农业局签订了《筠连县房改房买卖契约》,并购买了所分得房屋的全部产权,取得了经县人民政府勘审后由县城建局颁发的《房屋所在权证》,产权证号分别是: 房改房权1997字第2533号,房改房权1997字第2537号, 房改房权1997字第2541号, 房改房权1997字第2545号。二、房屋改建原因(一)该幢房屋建于1984年,未配有厕所,随着房屋产权私有化,楼上各住户均将洗手间改配成厕所,导致底楼长年堵塞不通、污水粪便满地,急需处理。(二)随着房屋产权私有化,楼上部分住户封闭阳台、拆除个别墙体,导致底楼阳台挑梁弯曲变形、墙体裂缝、急待加固。(三)房前有一围墙,因长年风吹雨打、年久失修,造成随时有垮塌的危险,急需拆除。(四)房前围墙下有一条露天排污沟,每当洪水暴发,污水横流。夏日骄阳曝晒、臭气扑鼻、蝇蚊乱舞……严重影响了环境卫生及城市的形象。 因此,基于上述四大原因,四家住户分别于1995-1997年先后将下水道加深加宽,墙体加固加牢,围墙拆除,修砌排污沟,把各自购买的住房改建成了两间门面,改善了环境卫生,提高了居民生活质量,提升了城市形象。三、房屋现状自1995-1997年将住房改建成门面至今,或户主自行经营,或作为门面出租给他人经营,一直发挥着门面的商业服务用途。因此,根据《筠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城旧城改造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筠府发[2000]144号)文件精神,本着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特恳请将该四套房屋认定为门面。 说明人:秦** 母 俊刘刘** 2008年3月6日

合同纠纷
2008-03-16 17:46: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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