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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我在2007年透支信用卡一张5万7千元,一张6510元。后因无力偿还被以信用卡**立案。在正式立案前前者5万7千元已经偿还。后6510元是在立案后再偿还的。所以在自首后被刑事拘留。后因检察院不同意批捕而办理的取保候审。 今天检察院传我进行告知。 然后告诉我在立案前偿还的费用不计入信用卡**。检察院按照6510元的金额提起公诉。所以我想咨询一下。按照这个金额,以及自首情节,还有我这整个案件的情况,并以全部偿还欠款的情况下一般会怎么判? 另外我现在的经济状况很不好,在判决的罚金部分。我怎么样能够向法院申请暂缓缴纳? 最后,经过这样一次事件后。我觉得,做人还是要老老实实。不能耍所谓的小聪明。

刑事行政
2008-07-09 11:10:2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谢谢,我现在还想知道的是关于罚金缴纳的部分。因为我现在的经济状况很不好。我需要提供什么样的材料,如何向法院申请暂缓缴纳?这笔钱我不想赖,但我想走正式途径确定暂缓缴纳
  • 你的犯罪情节不是很严重,可以争取判个缓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