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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哥哥和别人共同开了一个砂石料厂,在运行中全伙人借口没钱,发生的费用全由我哥支付,现已投资十几万元。在两个人最后解散后,因工程款无法收回,未支付雇佣铲车费4.4万元。车主现将他二人起诉至法院,因法院说另一个人找不见就判决扣我哥工资。我哥现为某单位临河工,月工资700元,现扣400元后无法生活。 请问这本应两个人承担的欠款,现由我哥一人承担,而且每月仅留300元后这样判决合理吗?我们应如何解决?

经济相关
2008-07-11 23: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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