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蔡某携带刀具、钳子、有毒的肉、纤维袋等工具,驾驶2辆摩托车窜到新城区平阳镇,乘村民的狗无人看管之机,挨家挨户用有毒的肉毒死狗的方法盗得村民饲养的狗4只,被发现后逃跑。当他们逃跑到100米远处时,被村民张某和王某驾驶摩托车追上并拔掉二人所驾的摩托车钥匙,陈某、蔡某便各自抽出带在身上的刀指向王某,逼迫其交还摩托车钥匙。当张某、王某掏出手机要报警时,蔡某用刀指向张某,恐吓两人不准报警,并要两人将手机扔到山下。王某被逼扔了手机,而张某不从,陈某即持刀上前夺其手机,蔡某刀柄砸了一下张某的头部之后,逼迫王某过去将张某的手机扔到山下。随后,陈、蔡二人驾车逃离现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