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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同事曾于95-97年与单位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规定期间的养老保险由个人全部负担,单位代缴。每半年交一次,逾期不交,按自动离职处理。由于生活困难,其仅交过一次,单位一直为其交到97年5月份后,对其做出了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但并未通知本人,2004年此人才知道此事。其本人的档案及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单位。请问,单位的处理符合程序和劳动法的规定吗?由于单位不及时通知本人,同时未将其档案转至街道办事处,致使其本人的养老保险近7年无法延续,他能要求单位为其承担7年间缴纳养老保险的责任吗?

劳动纠纷
2004-09-18 0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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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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