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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于2007年2月(具体时间我不知道)私自将他单位的投资款(2005年1月通过银行缴存现金4000元是我老公写的缴款单,2005年3月是我填的缴款单)按原价转让给了他同事(她自己也有4万元的投资款),并写了一份协议书(在他同事手中),协议书的大概内容:我今收到某某4万元现金,现将投资款转让给某某,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2006年和2007年的利息他同事已领取,我得知后,我们多次要求他同事按原价返还投资款收据,她不肯,要我们拿10万元去赎回.投资款收据还是我老公的名字,没有办任何手续,单位不知转让之事,每年3月发放上年的利息于个人存折上,现存折也在他同事手上 .

刑事案件
2008-03-17 14: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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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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