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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在酒后与同村的一个女生和一个男生到修文县龙场镇某旅社住宿,以上三人都是喝了酒以后才去旅社住宿的。当晚我朋友与这位女生发生了关系,双方是出于自愿的,但是事后这个女生要求我朋友借两万元钱给她开发廊,我朋友没有借给她,其间我朋友还与该女生有过电话联系,在1月17日这个女生的姐姐就到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逮捕了我朋友。这位女生的家人与我朋友家是有矛盾的,而经手这个案件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与该女生的叔叔关系很好,我朋友在案件发生时并没有使用任何暴力,双方之间未发生任何厮打,事后也没保留任何的物证。就此我们怀疑在这个案子中,公安机关是否对我朋友的口供做过处理,事情从发生到现在已经过去快两个月,案件一直还在检察院未送到法院开庭审理,原因如何都是未知的。杨律师,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为我朋友请律师进行辩护以便洗脱罪名不?她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了犯罪?谢谢解答。如果有需要的话,我想请杨律师为我朋友担任辩护律师。

民事相关
2008-03-12 16:23:5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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