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公司去年4月跟我签了一份到去年12月31号的劳动合同,但试用期为3个月。由于公司合同都是一年一签,当时没太在意这个问题。结果年底公司不跟我续约,因此我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补偿多出来的两个月的试用期少发的工资。另外我要求公司补发老板用显然不合理的绩效考核办法胡乱打分扣除的我的绩效工资。 已经拿到公司的应诉书,说我关于工资的请求已经过了60天时效,国庆期间提供了我未打卡的记录,绩效考核说老板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自然有权利给非直属的下级打分。

刑事行政
2008-03-12 21:33:2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