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男方生理方面原因不能过夫妻生活导致感情不和,我已提出离婚。开结婚证前男方购买了住房并支付了首付款(房子购买时46.8万,现在市值104万),产证上写明男女房是共同权力人,共同承担贷款,贷款30万。
现在男方提出2个要求:首付款14.8万要增值返还,剩余的贷款也要支付利息返还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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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产证上写的是你们双方的名字,那你们是共同共有,离婚时就应将房屋的剩余价值均分,房屋剩余价值=104-剩余贷款-剩余贷款利息(剩余贷款及利息根据你们贷款种类及年限计算,可向放贷行查询)。根据你的叙述你给男方相应补偿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你只需支付他房屋剩余价值的一半即可,同时办理相关手续,由你一人还剩余贷款。至于他首付款可以不考虑,因为产证上体现的是共同共有,并非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在分割时就是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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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