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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询一下律师: 女A与男A与2007年6月份离婚,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上写明,所有财产及债务(房子为按歇,为女A的名字)归男方所有,有一小孩学费及医疗费归男方支付,女方只负责每月给800元生活补助。协议书民政局盖章已备案。2008年3月初女A找男A签定一份财产补充协议,协议内容为,男A给女A30万,两年之后每年给10万,五年内付清,小孩监护权归女方所有。男A于2008年3月底与女B结婚。 咨询内容: 1、请问女A与男A签定的那个财产补充协议有效吗? 2、女A现在想重新与男A分配以前的财产,行吗? 非常期盼各位律师讨论回答!并在此感谢!

婚姻家庭
2008-07-07 12: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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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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