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咨询一下律师:
女A与男A与2007年6月份离婚,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上写明,所有财产及债务(房子为按歇,为女A的名字)归男方所有,有一小孩学费及医疗费归男方支付,女方只负责每月给800元生活补助。协议书民政局盖章已备案。2008年3月初女A找男A签定一份财产补充协议,协议内容为,男A给女A30万,两年之后每年给10万,五年内付清,小孩监护权归女方所有。男A于2008年3月底与女B结婚。
咨询内容:
1、请问女A与男A签定的那个财产补充协议有效吗?
2、女A现在想重新与男A分配以前的财产,行吗?
非常期盼各位律师讨论回答!并在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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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补充一下,那份财产补充协议没有通过民政局盖章备案,也没有进行公证。
还想请问一下,现在那房子还没有过户,应该是属于女A财产还是男A财产,离婚后按歇是男A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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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份协议有效,尽管没有通过民政局盖章备案,也没有进行公证。
房子按协议处理,男可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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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份有效。
2、只要双方自愿双方都可对以前的财产重新分配。
3、建议委托律师起草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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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有效;
2、只要双方愿意,可以进行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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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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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