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7.7.28与桂林市旅游批发城综合商住楼开发商泰源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07.12.16交付房.2007.9月份房款全部付清给泰原公司.但是到2008.1.2才在桂林晚报上通知2008.1.1开始交付房子.2007.12.31现场看房子,发现房子和合同不一致,合同上阳台是2扇推拉窗,三面玻璃,实际上是只有2面玻璃,另外2面是墙体.只有一扇推窗.为此经过5次的协商根据合同提出赔偿,开发商态度不诚恳也不答复,就是耗着,没交余额(物业费用等7千多)旧部给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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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向您交付房屋,则构成违约,应向你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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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