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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医疗器械代理权纠纷 国外A公司生产一医疗器械要在国内销售,A公司与境外一家B公司签订亚太地区总代理协议,B公司在国内与C公司签订了中国区域代理协议,并由C公司代为办理了《医疗器械销售许可证》,许可证中“售后服务“一栏填的是C公司的名称,A公司生产的产品标签上印有:C公司为中国区总代理的字样。2007年底B公司与C公司结束代理关系,重新找到D公司作为中国区代理,但D公司并没有及时对医疗器械许可证上的相关项目作变更,且因产品标签是A公司生产时就已经印制好的,所以其销售的部分产品上仍旧印有C公司为中国区总代理的字样。另外还有一部分产品D公司在原产品的包装上贴了新的标识,标识所标的生产日期是2007年底,但许可证是2008年的,请问:D公司的做法是否侵犯了C公司的权利,是什么权利?产品包装标识有误是否构成违法?违反的是什么法律法规? 此为实际案例,盼各位律师祥答

经济相关
2008-07-16 23:07:43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可以与律师进行具体的咨询.
  • 谢谢熊老师的回复,但是此案还有一个特殊之处,即在进口医疗器械管理中一般认为代理商要连带承担该医疗器械的产品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且医疗器械许可证中也明确标明代理商和售后服务机构为C公司,C公司认为:这不是其代理的产品就不能署C公司的名义,D公司这样的做法一是借用了C公司在各医院良好的信誉和销售渠道,二是D可能会借此逃避产品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将其转嫁给C公司。C公司就是据此认为D公司侵犯了其名称权的。请问是否有其合理性?
    另外,因D公司内部管理混乱,错误贴标,造成其产品上出现07年生产却使用08年许可证号的情况,这应该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盼祥答
  • 可以与律师进行具体的咨询.
  • 我认为不构成侵权。

    侵权的第一个要素是行为违法,C公司已经没有代理权仍然标示其为代理商,是个错误而已,不是侵权。好比:明明是张三做的事情,你讲成李四做的,这不是侵犯姓名权,只是一个错误,搞错了而已。
  • 我帮报社打过类似的官司,报道错误,最后赢了,法院观点就是犯错误是允许的,没有恶意,没有损害结果,就是搞错了,更正一下皆可,不存在侵权。否则,小学生做错数学题也侵权勒,破坏勒老师的名誉权,人家以为老师不会教学生。
  • 当然,究竟是简单的搞错勒还是利用他人企业的商业信誉搞不正当竞争,要看了证据才能定,不是一句话行或者不行那样简单的,侵权的可能是存在的。

    贴错标签,一般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造成以上法律意见。
  • 可以与律师进行具体的咨询.
  • 可以约见律师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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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