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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6年11月毕业分配到某县民政局(计划招生,定向分配),当时民政局用移民经费开发了一果树基地(单位一直无编),我被安排到这里工作,一直到现在.现基地没有安排移民,闲置无收益不能支付职工工资,近几年工资打的是欠条共14000多元.现在民政局以企业改制为由要求我们以企业职工的身份买断工龄.每年补偿标准为县政府2004年文件定的700元.并没有双倍补偿.不买断也不结算拖欠工资.我想咨询以下问题: 1.补偿标准是否合理? 2.是否该按企业职工对待? 3.能否要求双倍补偿? 4.怎样要回拖欠工资?5.各项保险基数如何计算?

劳动纠纷
2008-07-07 15: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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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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