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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78年2月到1995年底,在四川某民办小学教书。(1996年初自动离职,从事个体经营工作)并于1996年1月1日购买城镇个体工商养老保险(已买12年),现劳动局不予工龄确认,要求我提供相关文件才能确定。

其它综合
2008-03-04 17:03:3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可参考一下以下规定: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关于民办教师连续工龄计算的答复
    川劳人险[1985]27号
    万县地区劳动人事局:
    你局一九八五年十月九日函悉。关于民办教师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中小学民办教师调动(招收)到其他部门,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可按四川省教育厅川教人字[1980]第277号文的规定办理,即原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调动(招收)到其他部门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调动(招收)到其他部门,若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可参照省劳动局川劳发[80]412号文的规定办理,即在一九七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以前调动(招收)的,从调动(招收)到本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一九七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以后调动(招收)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中小学民办教师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分配后的工龄计算问题,可参照省劳动局川劳险[1982]2号文的规定办理,即其入学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小学民办教师在一九七○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可参照教育部[80]教计字279号文的规定办理,即“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