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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亲戚是农民,于1998年9月到一所中学担任炊事员,从事炊事、锅炉等工种,其间学校与该农民签过一个学期的合同(学校同其他工人签合同也是如此,每次只签一个学期),2006年暑假生了一场病,康复后基本能胜任工作。2007年9月学校拟实行一卡通,学校于2007年8月29日重新聘请了一批工人,并未聘请他,他于2007年8月30、31日向学校校长索要补偿,要求安排工作,学校答复不能补偿,31日下午安排其由锅炉工到学生食堂肉食窗口工作(单独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他窗口均为二人。因经营压力大于2007年9月3日晚饭后突发疾病,在学校操场用页岩砖砸自己头部致伤,于2007年9月6日死亡。

涉外纠纷
2008-03-04 19: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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