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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于2007年12月底,骑自行车过村道,在其自行车即将过完村道时(前轮已经过了村道)被自西向东行驶的拖拉机撞到自行车的车尾,造成小腿槟骨折断,脚踝粉碎,医院判定为创伤性粉碎性骨折。当时,我母亲在过村道前,目测拖拉机的距离比较远,可以过村道的情况下才过村道的,但是当时拖拉机超速行驶,才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 现经过医治,已经出院,现在自己家中养伤,还不能下地。于2月28-29号(邮戳为27号)收到当地交警大队寄来的事故认定书,判定双方责任相当。 其资料显示,拖拉机有保险,我方没有保险。

民事相关
2008-03-07 20: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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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