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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实习生进入创新装潢公司实习,每天要工作8个半小时,而且每星期只休息一次,现在工作1个半月,准备辞职,他到现在都没有给我工资,他拖欠我一个半月工资。

知识产权
2008-03-03 01:11:1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首先,根据第三条,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的权利。其次,根据三十六条、四十一条你们公司如因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经计算并没有违反每月加班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但是你们公司必须按照第四十四条支付你加班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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