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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8年2月23日上午将一有故障的笔记本拿到石桥铺一商家修理。本人对笔记本有一定的了解,初步判断为内部的灯管老化所致。商家开机检测后,称需更换灯管,本人也同意更换。商家继续拆显示屏以更换灯管。一小时后,商家的维修人员表明,由于本人的笔记本结构特殊,拆屏中发生意外,原来完好的显示屏已经损坏且无法修复,只有另外更换显示屏,费用由本人承担。维修前,本人与商家签定了一份维修单,其中的注意事项说明,商家不承担维修过程中造成的其他损失。现在笔记本还在商家处,等待处理。

建筑工程
2008-02-28 16: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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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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