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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1月份在珠海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死亡。主要经过:在一个小的十字路口,当时是绿灯,我朋友开车直行,而对方是骑单车横穿马路(交通法规定行人过马路应该推行单车而不能骑单车),那里也无斑马线。造成对方当场死亡。我朋友当时是公司吃年饭,喝了些酒,然后送公司员工回家的路上,车是公司的、平常提供给他工作之用的机动车。当时是我朋友自己主动打电话报的警。事后我朋友验酒精含量是144(达到醉酒标准100)。死者50岁左右,有1妻(有劳动能力),三子(年龄都已经超过18岁),一母亲。死者是四川农村户口。交警判我朋友负全责。现在对方家属要求的赔偿是死亡赔偿金20年(对方家属申诉死者虽然是四川农村户口,但已经在珠海生活了一段时间,要求按照珠海市城镇标准赔偿,并且提供了死者的2002年左右的暂住证和收入证明)即19339*20=386780元,死者母亲抚养费9000元,精神赔偿金50000元,丧葬金21000元,共计46万余元

保险纠纷
2008-02-29 10: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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