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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东至县人,2001年老家房屋面临倒闭时**,因当时我家只有母亲一人在家且已失去劳动能力,卖房时由于有几年的茶叶税未缴(因此前父母两人在家,已有60多岁且已失去劳动能力多年没有采摘且父母多次与村协商要求村收回茶园,村委会不予解决,故未缴纳),村委会不予签认,后要求我写份说明,将全部山、林、自留地除一人份(母亲)外其余全部上缴村委会方同意我将房屋**,但未办理林业责任证及承包合同变更.值此林改,我准备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要求村委会解除不合理决定,还我权益.请问专家:我是否可以采取此措施?当时村委会的决定是否有效?

其它综合
2008-07-04 13:15: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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